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列专户管理。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粮食厅(局)管理,同级计委、经委、农业、物价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根据该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是专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设立的金融基金,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该办法明确了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运行方式、投资方向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为了保障全国粮食安全,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1)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由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进行按季拨付,且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
我国粮食安全的风险与对策
1、我国粮食安全的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市场需求波动、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变动和农业生产资源约束等。为应对这些风险,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如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和实施粮食安全战略等。首先,自然灾害是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一大风险。
2、自然灾害、市场需求波动、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变动和农业生产资源约束是我国粮食安全的主要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我国已经采取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和实施粮食安全战略等对策。首先,自然灾害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可能导致粮食减产甚至绝收。
3、对策——建立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面对我国粮食安全出现的上述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了诸多对策,比如:应从思想上重视粮食安全;科技兴粮;采取技术集成以实现粮食超高产;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资源;对农业实行政策倾斜等等。
4、具体的应对策略包括:强化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适应气候变化。保障粮食供应稳定,合理调控价格。多元化粮食进口渠道,降低单一来源风险。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和产量。
5、应对策略:多方入手保障粮食安全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强化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藏粮于地和藏粮于技并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高产、优质、抗逆的作物品种,同时,通过精准农业和信息化技术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其次,注重耕地质量的提升,推广保护性耕作和轮作套种,保护土壤资源。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1、对于粮食主产区,其风险基金的使用重点在于保障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贴方式,确保收购的顺利进行。在粮食主销区,风险基金的使用重心在于补贴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
2、在实行包干制度后,财政部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并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提供中央补助;监督资金到位与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家计委、审计署、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则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
3、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各省级政府需将政策要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全额到位,不得出现资金缺口。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实行每季度均衡拨付制度,每个季度末的第一个月月底前,补助资金会拨至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