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房屋允许对外出租,但需要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法律分析:(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资产商铺出租规定
1、你好亲,国有资产商铺出租规定 租赁情况 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招标 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2、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5、国有资产商铺转租的合法性,国有资产商铺转租的行为,需要进行事先申请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批报,因此如果是通过挂网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政府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国有资产招投标管理办法
1、法律主观:根据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法律主观: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遵守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招标管理办法是指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为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5、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于提前启动且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内容,应当首先编制详细的招标方案。这个方案需经有权审批的部门或单位审核通过后,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后续的招投标工作流程。若未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需要自行承担所需的投资资金。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若非正常损耗,保管人能够指证责任人的,免除赔偿责任; 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是为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而发布的法规文件。该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置、资产评估、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内容。首先,《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必须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