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1、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确和实施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管理和有效运作。首先,根据第八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明确自身在指导监督工作中的角色和责任,划分出明确的分工领导,建立起高效的工作机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和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8日公布,共八章六十六条,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产品发行机制、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落实穿透监管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产品明确了规管办法。银保监会指出,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
3、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分为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保险资金管理的金融机构。
4、在第五章独立账户配置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产品,如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和非预定收益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需遵循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保险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明确独立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并确立其投资风格。
5、法律分析: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特征的大集合产品。法律依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6、不得承诺收益。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任一投资顾问进行首次合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要点一:金融机构需明确责任边界,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遇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私自垫资,同时强调表内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区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如下业务规范:。(一)内控制度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公司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