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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2024-08-21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郑盯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它涵盖了国有资产的各个方面,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监督等,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有:计划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制度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办法 在这个办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资产管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在资产的购置、处置、使用、维护、保险等方面,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1995年2月15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目的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管理原则与目标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其目标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侵占,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职责与资产范围 条例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配置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的方式,无法调剂,再进行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截至2023年该条款是有效的。2023年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受财政部部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2月10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首先,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需经过审批。行政单位的这类事项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而事业单位需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再提交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时间通常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垂直管理部门或下级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其审批权限在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30日内需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市财政局承担起关键的监督职责,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监控。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