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条例中定义的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属于乡、镇、村、组全体成员的共有财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以集体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建立的,具有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执行者,负有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的责任。
2、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及其管理。根据条例,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资产拥有四项基本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首先,对于以下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采取警告并责令改正的措施。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
1、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①收入管理制度:集体收入按期入账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代管资金使用审批制度。②支出管理制度。村(居)集体的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理合法的凭证,所有的支出凭证实行会签制度,须有经办人、记账员、村(居)主任签字后,由党组织书记最后把关签字。
3、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资金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本账户、专项账户等,建立健全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第六条 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5、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1、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的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指对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必须强化这一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对现有的“三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排查。 对资产和资源要详细登记,包括种类、级别、界限和面积,并备案。
3、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是关键。针对农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应设立专项管理部门,明确职责与权限。例如,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评估和处置,防止资产流失;资源管理部门则负责农村土地、水源、森林等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旨在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2、.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3、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所有权,新确认取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进行的登记。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4、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5、首先是由林权权利人对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是林权变更、注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林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6、所以当事人没什么必要迁移重庆的城市户口入农村。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